法规标准
食药总局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事宜通告

总局关于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2017年第19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业已完成,为保证换证后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的衔接一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办理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属于自主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 “住所”信息,“住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属于委托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对应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三、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由于版式格式规则调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
四、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导致企业备案账户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按照系统填报要求,主动变更产品相关备案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清理企业备案账号相关信息。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30日
相关文章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染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6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染发、烫发和防晒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工作,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组织中检院起草了《染发化妆品研...
中检院关于发布《收录的部分原料使用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要求,进一步丰富化妆品原料参考数据,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中检院在2025年2月9日发布更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9项国标发布
6月4日,国标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7号),批准发布了《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374项国家标准和3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化妆品标准立项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6〕53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药监局批准《丁基乙酰氨基丙酸乙酯》化妆品标准立...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