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食药总局通报62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
2月13日,食药总局官网消息,食药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62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2号)。
涉及24家标示生产企业如下:
1、邯郸市雅迪日化有限公司
2、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
3、广州市白云区爱梦丝美发用品用具厂,假冒产品
4、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5、广州市韩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6、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7、广州市采奴化妆品有限公司
8、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9、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10、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11、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12、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
13、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4、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15、鹤山市邦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6、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
17、广州汉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18、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部分假冒产品
19、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20、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部分假冒产品
21、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2、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部分假冒产品
23、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假冒产品
24、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详细情况如下: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一、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二、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少数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使用限值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个别批次检出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
三、基于安全风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部分禁限用物质进行了调整。邻氨基苯酚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为允许使用的染发剂,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为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