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食药总局通报70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
2月13日,食药总局官网消息,食药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7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3号)。
涉及28家标示生产企业如下:
1、厦门市伕侬丝化妆品厂
2、漳州市格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3、大连河原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4、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5、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6、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7、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
9、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
10、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11、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2、广州市白云区乔薇尔美发用品用具厂
13、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产品
14、佛山市顺德区现代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15、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假冒产品
16、广州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17、广东顺德黛尼美日用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18、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19、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
20、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21、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22、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23、广州市白云玉洁化妆品厂,假冒产品
24、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5、广州市花都区英涛化妆品厂
26、广州美吾发化妆品有限公司,部分假冒产品
27、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28、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信息如下:
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二、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少数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使用限值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