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等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月10日,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负责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三十六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第十三及第十四种情形与化妆品行业相关。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包括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等。
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3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是对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充了适用对象,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扩大了列入情形,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管理职责分工,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完善了列入移出程序,强化了失信惩戒,完善了信用修复。
更多信息请至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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