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食药总局通报88批次染发类不合格化妆品
3月21日,食药总局官网消息,食药总局发布《总局关于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52号)》,标示为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涉及标示生产企业如下:
1、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
3、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4、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5、广州市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6、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
7、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8、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9、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10、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11、佛山市南海区日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12、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3、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14、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15、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
16、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7、广州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8、广州市维她丽精细化工厂
19、广州市梵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0、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21、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22、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
2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歌丽丝化妆品厂
24、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
25、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
26、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7、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8、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9、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30、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31、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32、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33、广州市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34、广州市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35、广州俪凝化妆品有限公司
36、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
37、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
38、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39、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0、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详细情况如下:
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二、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染发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少数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使用限值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个别批次检出禁用组分:邻氨基苯酚。
三、基于安全风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部分禁限用物质进行了调整。邻氨基苯酚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为允许使用的染发剂,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为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