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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5月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类型分析

7年前 (2018-06-20) 热度:3665 ℃

6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18年1-5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信息》,信息显示:2018年1-5月份,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食药监管部门共查处和公布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2679件。

为更好提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本文将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分为十四类,供大家参考,引以为戒,主要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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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含表格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未明确具体违法类型的案件,以及1件拒绝卫生监督、1件擅自改变产品配方、1件擅自改变生产格局、2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案件。

一、生产、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产品

主要指销售未经批准、检验、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情况出现频次最多,达637次。

二、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产品

此类情况出现频次较多,达533次,相关企业应做好登记,及时排查超限用日期产品,以免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主要是国家抽检中排查到的一些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化妆品,含内在质量、标签不合格、未明示全成分表、无质量合格标记、无中文标签等情况。

四、其他

见表格下方说明。

五、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主要是销售环节对产品检验报告的检查,相关企业或店铺应做好存档,随时备查,也不要漏检或为了节约费用不检,此类案件达240次,可见相关企业或店铺不够重视。

六、假冒伪劣

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化妆品。

七、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

指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配制、分装化妆品以及销售此类产品的情况。

八、侵犯商标权利

主要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九、未建立进货验收及台账制度

指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含产品来源不明的案件。

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

指无照经营或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十一、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指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此类案件全部来源于四川。

十二、擅自涂改所售产品信息

指销售者擅自涂改所销售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等信息。

十三、违法宣传

指发布的违法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夸大化妆品功能等。

十四、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指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案件,此类案件目前全部来源于广东。

综上,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重点关注化妆品的限用日期,对超期的产品应及时下架,地区方面,重点关注四川对健康证的监管,广东对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监管。其他,就是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