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6月29日,广东食药监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表(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粤)食药监化罚〔2018〕4号),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事实:
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查实:1.你单位于2015年1月25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比芭美雅升防晒霜(水感透亮)”(批号或生产日期:1501031M11),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和国家局网站数据库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已酯、水杨酸乙基已酯。你单位生产的上述产品983盒,违法所得875.00元。2. 你单位于2017年3月2日生产只取得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未取得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8杯水奇迹.冰点水嫩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和“8杯水奇迹.凝皙润白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其中“8杯水奇迹.冰点水嫩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共1060盒,违法所得2611.20元;“8杯水奇迹.凝皙润白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1022盒,违法所得2529.60元。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穗)食药监妆罚〔2017〕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给予:1.没收违法产品292盒“8杯水奇迹.冰点水嫩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2020/03/01)和278盒“8杯水奇迹.凝皙润白防晒套装”(批号:170302M06,有效期:2020/03/01);2. 没收违法所得6015.80元;3. 罚款30079.00元;同时提请省局吊销你单位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穗)食药监妆罚〔2017〕69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粤)食药监化罚告〔2018〕1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粤)食药监化听告〔2018〕1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8年6月7日参加了听证会。鉴于你单位在执法机关依法调查过程中,存在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为降低成本,在生产“比芭美雅升防晒霜(水感透亮)”(批号:1501031M11)的过程中故意少投放产品标签和国家局网站数据库标示的防晒剂的情形;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情形;且你单位在听证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你单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