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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五十二期)

6个月前 (12-24) 热度:191 ℃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原料管理,鼓励原料创新,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61号)(以下简称《公告》),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问题1:《公告》发布后,国家药监局对《目录》进行了几次动态调整?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国家药监局对《目录》进行了二次动态调整。主要变化有:

1.N-乙酰神经氨酸、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月桂酰丙氨酸、聚甲基倍半硅氧烷/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双-鲸蜡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等5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已满3年,经评估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目录》Ⅱ。

2.《目录》I调整了109个原料的信息。调整内容包括:规范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合并重复原料、新增或修改原料备注信息等;修改了《目录》I的说明、删除了部分列表项目。

问题2:《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经调整后,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需要变更标签吗?

答:《目录》Ⅰ收录原料的信息调整,一般不涉及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标签变更;当原料的中文名称发生调整时(比如:名称的文字勘误等),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变更产品标签样稿,调整产品标签。

由于上述原料中文名称的调整一般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在不涉及化妆品标签违法和瑕疵的情形下,《目录》Ⅰ调整前,已上市销售的使用上述原料的化妆品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

问题3:注册人、备案人如何获取最新的《目录》更新信息?

答:根据《公告》,国家药监局对《目录》的发布方式予以调整,更新后的《目录》以及《目录》调整说明不再以公告形式发布,将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时主动公开。查询渠道为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贴心提醒: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一轮年报窗口期,请相关备案人及时依规开展年报工作。

2.“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五类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期间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即使批件到期,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上述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部分已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如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等),在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后,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不受过渡期限制,过渡期结束后仍能合法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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