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答疑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四十期)
问题1:所有化妆品原料都需要评估光毒性、光致敏性吗?
答:注册人/备案人可应用《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的7种证据类型,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大多数原料开展安全评估。对于少数原料无法采用上述证据类型时,需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等,确认原料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其中包括光毒性和光致敏性。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对原料进行充分分析或测试能够证明其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的,或者无接触户外强紫外线照射可能性的(例如用于淋洗类和夜间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可豁免对皮肤光毒性和光致敏性的评估。
问题2:在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行迁移实验时,可关注的迁移物质有哪些?
答:依据《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迁移试验是根据预测的目标浸出物开展的研究,包括包材中的可提取物及其降解产物、包材与化妆品反应产生的产物等。迁移试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以证实其方法能灵敏、准确、稳定地检出化妆品中的浸出物。必要时,可选择开展吸附试验,以考察包材吸附对化妆品成分的影响。
在进行迁移试验时,应根据不同包材的材质与化妆品的种类,针对性的设计实验方案,关注以下项目。
1. 塑料
残留单体、添加剂及其降解产物等的迁移等。
2. 玻璃
碱性离子的释放对化妆品pH的影响;有害元素的迁移;含有着色剂的避光玻璃中添加剂的迁移。对于内部镀膜、涂膜等具膜的玻璃容器,膜的完整性即膜内的添加剂的迁移等。
3. 金属
金属离子的迁移;内容物对金属的腐蚀;金属涂层在试验前后的完整性,涂层中的添加剂的迁移等。
4. 橡胶
残留单体、添加剂及其降解产物等的迁移。对于覆膜、涂膜等具膜的橡胶配件,膜的完整性及膜内的添加剂的迁移等。
5. 陶瓷
陶瓷釉中有害元素的迁移,对于内部镀膜、涂膜等具膜的陶瓷容器,膜的完整性及膜内的添加剂的迁移等。
6. 膜布
荧光增白剂等添加剂的迁移。
7. 胶囊壳
着色剂等添加剂的迁移。
8. 其他
参考上述包材关注内容,设计迁移试验方案,考察包材与化妆品的相容性
问题3:在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完整版安全评估时,哪些情况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
答: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7.3.3: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根据产品特性,属于不易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即非含水产品、有机溶剂为主的产品、含水产品中如水活度<0.7、乙醇含量>20%(体积)、高/低pH值(≥10或≤3)、灌装温度高于65℃的产品、一次性或包装不能开启等类型的产品等,可不进行防腐效能评价,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问题4:2024年11月15日,中检院发布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对比现行《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4月30日版)有什么不同?
答:第一:原料信息收录内容更丰富。《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版)相比现行《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4月30日版),收录范围从特殊化妆品扩展到了普通化妆品,收录原料增加1344个,达到了3578个,且使用量信息增加到5240条,信息收录内容更为丰富。
第二:数据使用原则更细化。《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版)对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使用原则描述为: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相比现行《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4月30日版),使用原则更详细,数据利用度更高。
第三:部分原料使用量有提高。《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版)中部分原料使用量有变化,例如:《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4月30日版)中北美乔松(PINUS STROBUS)树皮提取物使用部位为全身皮肤、使用方法为驻留的使用量为0.000025%。而《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11月15日版本)中北美乔松(PINUS STROBUS)树皮提取物使用部位为全身、使用方法为驻留的使用量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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